兰州理工大学校园停车收费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兰理工发[2015]300号
一、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和机动车管理,规范和利用学校公共资源,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状况、维护校园交通安全及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兰政发[2012]104号关于停车收费服务标准》和兰州市物价局核发《兰州理工大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登记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只针对校园内车辆的收费与管理(不含家属区)。
二、校园车辆收费管理原则
1.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全员参与、以人为本、文明服务、确保安全的原则,以道路畅通、文明行驶、停放有序、秩序井然为目的。
2.按照有偿使用学校资源的原则,机动车在校园内停放(穿行),实行收费制度,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经车禁系统识别车牌后通行。
三、电子通行证办理范围
车禁系统电子通行证免费办理限于:
学校公务车辆、在册教职工、学校、各单位聘用人员、技术工程学院聘用管理人员、院聘教师、后勤、产业长聘人员、来校访问的学者、博士后、来校学习、挂职的其他人员等的车辆。
四、电子通行证免费车辆范围
1.全校教职工的车辆(限9座以下车辆);
2.学校公务车辆(车主为兰州理工大学);
3.来校办理公务的上级机关等车辆(省、市、县(区)等);
4.学校及二级部门承办的大型活动应邀前来的车辆;
5.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通信维修、供水供电供气抢修、环境监测、卫生防疫检测、金融押运、邮政车辆;
6.洒水车、垃圾清运车;
7.婚丧嫁娶的车辆。
五、收费范围及标准
除免收停车服务费车辆外,其余车辆均收费。
1、临时出入车辆按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时收费:
= 1 \* GB3①小型汽车:3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
= 2 \* GB3②9座或3吨以上汽车:4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2元;
= 3 \* GB3③20座或8吨以上汽车:5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3元;
= 4 \* GB3④摩托车:2元/次。
2.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不收费;
3.白天和夜间连续停放的机动车累计计费;
4.教职工车辆一年内夜间在校园停放不得超过40次(至次日凌晨7时即为停放一次),超过40次则按照临时出入车辆标准计时收费。
六、申请办理
1.申请办理车禁系统电子通行证的教职工,符合免费办理条件者,其教工卡或工作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行驶证为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等证件须一致,填写《兰州理工大学车禁系统电子通行证申请表》后,经所在学院(部门)盖章,统一报人事处审核确认,由保卫处公示并办理车辆信息录入手续。
2.学校公务车辆由使用部门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公务车辆车禁系统电子通行证申请表》,经国资处审核确认后,由保卫处公示并办理车辆信息录入手续。
七、审核与管理
1.保卫处设立“兰州理工大学车禁系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注册、数据录入及系统、设备维护管理、停车费上缴财务等工作。
2.各单位(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办理车禁系统电子通行证,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办理(使用),所缴费用没收。
3.申请人办理的车禁系统电子通行证,使用期限期满后,自动锁停,若需继续使用,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否则按临时车辆用户计时收取停车服务费。
4.聘用人员办理车禁系统电子通行证时,须缴纳200元押金,其在离职时凭押金条予以退还。
5.聘用人员的车禁系统电子通行证,实行年审制度,按车牌号尾数的月份到保卫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未审核的于次月一日将其电子通行证锁停。
6.聘用人员辞退、辞职后,自辞退(职)之日起,数据库清除其车牌在免费识别系统中的信息。
7.车辆(牌)转让、丢失、停用后,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未报告的,造成的后果自负。
8.有下列情形的,将视情节采取锁停车牌识别或取消办理资格等措施,并追究其经办人、批准人的责任:
(1)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办理的;
(2)出租、转借车牌供他人使用的;
(3)伪造或变造各类证件办理的。
9.遇有断电或设备故障时,由门卫手动开启挡车杆,收费系统暂停使用,对临时来校车辆按次按标准收费。
10.教职工办理免费车禁系统电子通行证,符合条件的,每名职工仅限一辆车,双职工不得超过两辆车。
11.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全部上缴学校财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车禁系统的管理维护费及收费人员的劳务补贴等。
12.车辆收费标准依据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规定执行。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收费标准也做相应变更。
13.来校办理公务车辆,出门时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14.学校收费委员会、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收费全过程进行监督。
八、附 则
1.学校对车辆在校内发生的被盗、刮擦、碰撞、被划、打砸、车内物品的丢失等损伤、损失和破坏及不可抗力和交通事故等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办法由学校收费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学校原有校园停车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自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