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
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兰理工党发〔2018〕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群体性活动是指占用校内场所,室内参加人员可能大于500人,室外可能大于1000人的群体性活动,学校常规教学活动不在此范围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主办者,是指主持办理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单位。承办者,是指承担办理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学校各院(系、所、中心)、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均可作为主体主办、承办大型群体性活动,并对其下属社团或机构承办大型群体性活动负有管理责任。校内单位须提请保卫处对安全许可签署意见,并报本单位主管校领导和学校主管保卫工作领导批准。
第五条外单位在本校主办、承办大型群体性活动,场地提供单位须报本单位主管校领导和学校主管保卫工作领导批准后,并提请保卫处进行活动安全许可方可举办活动,安全管理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条校外参加人数预计50人以上、校内外参加人数预计100人以上的活动由承办方将安全工作方案报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大型群体性活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保卫处依照相关规定负责进行安全许可、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许可
第八条大型群体性活动须由承办者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保卫处申请安全许可和备案。
承办者提前、延后、变更、取消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应当在预定的活动举办时间之前及时告知保卫处,发布通知并做好善后工作。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体性活动地点、内容及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类似内容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群体性系列活动的,可向保卫处申请集中办理许可。
第九条有校外人员参加的大型群体性活动,人数预计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内的,承办者向保卫处申报安全许可,人数预计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承办者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前向七里河公安分局报批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超过5000人的,承办者须向市公安局报批实施安全许可。
校内单位、部门主办、承办学术会议等其他活动在校外举办的,由主办、承办方协同校外场地管理者向属地公安部门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条承办者申请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向保卫处提交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许可申报书,出示下列材料:
(一)承办单位出具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承办者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校内单位作为承办者可免于提交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群体性活动现场出入通道、安全人员岗位、摄像机位分布图、灯光舞美方案;
(三)大型群体性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四)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六)其他与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保卫处应当自接受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与承办者沟通研讨安全保障方案,并对大型群体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出具风险评估意见供承办方上报。而后根据校领导批示结果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大型群体性活动符合下列全部要求的,保卫处应当给予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要求;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已获单位(场地)主管校领导和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明确批准;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大型群体性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不应给予安全许可: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的;
(四)影响学校声誉的;
(五)影响学校其他重大活动的;
(六)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
(七)处于敏感节点,有明确禁办文件或要求的;
(八)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不可行的;
(九)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改的;
(十)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不良记录的。
第十四条做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各方面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在第一时间对承办者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承办者如对不予许可或撤回许可的决定有异议,可向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申请复议。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大型群体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订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参与人员范围;
2.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3.安全责任人、工作人员配备、岗位职责;
4.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安全措施;
5.来校车辆数量、行进路线及停放区域;
6.入场人员的查验或安全检查措施;
7.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8.应急处置预案;
9.其他。
(二)在大型群体性活动举办期间,应当确保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向保卫处申请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员密度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三)为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
(四)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对搭建的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或专业人员设计、施工并签订有关安全协议,确保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六)提前将禁止和限制携带入场的物品清单及要求通过海报、票证提示等方式告知活动参与人员;
(七)对参与大型群体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群体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公安机关报告;
(八)接受保卫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有2个以上承办者的,应当明确主要承办者的第一责任及其他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十)校外单位租借校内场地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必须有校内单位作为对接单位。对接单位须提交安全许可申请,对该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负责;
(十一)应保证大型群体性活动申报材料真实、具体,并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大型群体性活动;
(十二)按照相关法规采取其它安全措施、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大型群体性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职责。
大型群体性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并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大型群体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 告知承办者兰州理工大学关于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校外单位承租、借用学校场所,应当将遵守兰州理工大学安全管理规定作为合同条款之一;
(二)保证大型群体性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指示标志,并保证通畅;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按学校指定的区域安排车辆停放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在保卫处指导下按场所最大容量制定常备应急预案,并在与承办者协商活动场所使用事宜时提供该预案供其参考;
(七)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保卫处在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大型群体性活动风险评估、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全校公布;
(二)制定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并在活动期间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督查;
(三)建立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不良信息记录制度,并于每学年末向全校公布;
(四)实地勘验活动场所,审核申请材料,实施风险评估、安全许可;
(五)大型群体性活动举办前和举办过程中,对该活动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给予协助;
(六)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七)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进行紧急处置,必要时可责令承办者中止活动;
(八)通过安全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如发生重大变化,可变更或者撤回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
(九)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责任,及时总结上报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方案供学校参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大型群体性活动承办者如违反本规定,保卫处可以提前取消或中止活动举行。违规行为发生后,承办者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到六个月内不得申请主办、承办大型群体性活动;校外承办者永久不得申请主办、承办本校大型群体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其损失和后果由自身承担,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学校对承办单位实行年终考核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兰州理工大学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