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提高“窗口”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兰州理工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公室(简称:户籍室)负责全校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单位人员的户口登记手续,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和掌握本单位户口变动情况,向本单位人员进行遵守户口制度的宣传教育,办理户口登记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户口登记的工作。
第三条 户口管理是一项政策强的工作,其管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的帮助、指导,严格依法按规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将给予奖励,对明知故犯的加重处罚。
第一章迁入户登记与管理
第四条迁入户口人员必备证件;
凡分配、调入我校工作住集体宿舍的教职工和考取我校的学生等,均应凭有效证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及时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有效证件为:
(一)新入学的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凭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二)新来校工作的教职工,凭校人事处证明、报到证复印件和户口迁移证。
(三)由外地调入我校的职工及随迁人员,凭省、市人事、组织、劳动部门签发的《调动人员批准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介绍信、原户籍证明、到公安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再凭《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四)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凭市县兵役机关、团以上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发给的登记户口证件(证件上注明公民身份证编码)及本人复、转、退证件,学校人事部门接收证明。
(五)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来的人员,凭护照(或入境证)和学校人事部门接收证明。非兰州地区出去后又回国人员还需原户籍注销地证明,由公安分局审批后,到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六)符合引进人才政策规定迁入的,凭省、市人事部门签发的《引进人才落户通知》、《引进人才情况登记表》及原户籍证明,到公安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再凭《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七)被公、检、法和劳动教养机关释放的人员,凭释放机关或劳教机关发给的证件及学校人事部门接收证明。
(八)其他应当入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户口迁移证(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等内容齐全,身份证号码必须齐全、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二)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
(三)未办身份证的应由原派出所盖章证明“未办”。
(四)所持户口迁移证(卡)应有当地派出所公章。
(五)办理审批时限。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凡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学生必须在入学后半个月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校保卫处户籍室,户籍室于每年10月底按规定一次性上报审批落户。
(六)对手续齐全的户口,户籍员随来随办,一次办结;对手续不齐全的户口详细指导。
(七)户籍室应健全户籍登记管理簿册,要有迁入、迁出、死亡、变更等登记簿。
第六条入户程序:
(一)新生到校后,先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学号;凭报到手续转单在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户口迁移证办理有关入户事项(需交三张身份证照片、大头、平光近照)。同时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二)其他人员持规定证件直接到户籍室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丢失迁移证件的,应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校保卫处附便函后,到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迁移证,给予登记户口。
第八条户口迁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之规定,凡毕业分配离校时和调离我校的人员,应同时迁出其户口,否则每月收取20元管理费,直至迁出为止。
第二章户口卡借用与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借用或复印户口卡片:
办理身份证、结婚登记、单位分房、小孩入户、福利补贴、出国审查、煤气证、公证等。
第十条借用方法:
教职员工凭工作证、学生凭学生证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一条借用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十天。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及时说明。
第十二条户口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一)保持卡片清洁、完整:
(二)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
(三)保证按时交回。
第十三条开具户口证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第三章户口注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参军:入伍前,由本人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办理;
(二)死亡:在丧事处理前持死亡通知书办理。
(三)出境定居:凭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四)下落不明者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办理。
(五)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毕业分配及退学
第十五条离校手续办理办法:
(一)毕业生集中离校时,保卫处凭毕业生分配方案办理户口迁移证,然后发给各单位主管毕业分配工作的老师,由其统一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证由本人携带)。其他人员可凭学校签发的报到证和单位开具的何因离校介绍信,直接到户籍室办理离校手续
(二)退学人员凭教务科下发的退学文件复印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六条户管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提供的毕业生分配方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基本原则是:
(一)分配到外地工作的毕业生,其户口一律迁往报到单位;
(二)分配在兰州工作的原外地学生,其户口一律迁往报到单位;
(三)分配在兰州工作的兰州学生,其户口迁往家庭所在地(由本人提供准确住址);
(四)退学人员的户口一律迁回原籍。
(五)应届毕业生不参加分配的,可于当年持毕业分配办公室出具择业证或的不参加分配证明,其户口可在学校保留两年,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应将其户口迁回原所在地。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户口迁往地的,经批准后方可变更。若须重开迁移证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 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十八条 凡在户籍室建立集体户口档案的教职工和学生,年满16周岁以上均可以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教工凭工作证,学生凭学生证,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由户籍室办理申领、换领手续。换领身份证的交回原《居民身份证》,并交工本费10元。
(二)补领《居民身份证》。对遗失身份证未找到的,教工凭工作证,学生凭学生证,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由户籍室办理补领手续。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交工本费20元。
(三)《居民身份证》快证。急需使用身份证的,凭户口卡和4张近期身份证标准照片,工本费约50元,由本人到兰州市公安局户证处户证科办理。
(四)《居民身份证》挂失。《居民身份证》丢失需办理挂失手续的,由本人到兰州市公安局户证处办理或登报声明。
(五)办证时间。办理慢证三个月,快证7-10天,办理慢证的每月12日---19日到户籍室办理。
第六章责任及惩罚
第十九条下例行为属于违法犯规行为。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开具假证明的。
(六)借用户口卡丢失或超过限期不归还的。
第二十条有第十九条的情形之一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50元。
(二)情节较重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三)情节恶劣者,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如上级有新规定的,从接到新规定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集体户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兰州理工大学保卫处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