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广泛发动人民群众,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切实增强全社会反恐怖斗争意识,充分调动公民检举揭发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指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涉恐可疑人员、事件、物品、车辆、场所等线索。
(一)境内外暴力恐怖组织及其成员,针对境内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线索;
(二)境内外暴力恐怖组织及其成员在境内的落脚点、关系人及其物品、资金、行踪类的线索;
(三)组织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及制作、储存、传播、散布暴力恐怖活动音视频、宣传品的线索;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小型航空器或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的线索;
(五)偷越国(边)境或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六)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从事涉恐涉暴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七)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三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涉恐涉暴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1、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2、通过甘肃公安微博举报;
3、拨打甘肃省公安厅反恐怖指挥中心值班电话0931-8822202举报;
4、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5、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社区民警直接举报。
第四条 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外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举报途径。对公民举报的涉嫌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要认真受理、严格登记,认真组织核查。
第五条 对公民举报且被我省公安机关采用的涉恐涉暴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第六条 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实行物质奖励方式,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50000元,并根据实际效果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二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20000元,并根据实际效果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三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10000元,并根据实际效果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第七条 评定、奖励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奖励经费列入本单位公安业务经费,由立案的公安机关负责兑现奖励。
第八条 举报线索涉及第五条两项以上情况的,按奖励金额最高的执行,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线索情况的,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立案的公安机关决定。奖励金的发放严格按照有关审批制度执行。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向受理的公安机关查询线索的核实情况,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告知,但因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的,可不接受公民的咨询。
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标准的举报线索,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公安机关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公民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身份信息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等情况。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由甘肃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