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宣传资料

编辑: 更新于:2017-04-21 阅读:

一、我国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

多年来,我国政府以 “ 禁绝毒品 ” 为根本目标,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对防范毒品危害、遏制毒品蔓延起到了重要作用。

1 、禁毒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禁毒事关国家兴衰、民族存亡的大事,我国政府将禁毒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规定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保证禁毒工作常抓不懈。

2 、坚持 “ 四禁 ” 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

我国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 “ 四禁 ” 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坚持减少毒品需求与减少毒品供应并重,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和医疗等多种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综合治理毒品问题。

3 、坚持依法开展禁毒工作

按照依法治国的方略,建立健全禁毒法律法规体系,依法管理、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戒毒治疗和康复工作,矫治挽救吸毒人员,确保禁毒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进行。

4 、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禁毒合作

我国政府重视参与国际禁毒事务,并在国际禁毒领域认真履行三项主张:坚持广泛参与、责任共担的原则;全面实施综合、均衡的国际禁毒战略;高度重视替代发展,促进从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

二、禁毒常识

1 、什么是毒品?

根据《刑法》第 357 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 、什么是麻醉药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有哪些?

麻醉药品是指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所规定管制的,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和精神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

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可待因类、大麻类和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共 7 类,共 118 种。

3 、什么是兴奋剂?常见的有哪些?

兴奋剂是加速和增强中枢神经系统活动,使人处于强烈兴奋具有成瘾性的精神药品。兴奋剂的种类繁多,大多通过人工合成,常见的有:苯丙胺类(****)、苯丙胺类衍生物 MDMA 、 MDA (摇头丸)、可卡因、咖啡因等。

4 、吸毒会引起哪些并发症?

( 1 )营养不良;( 2 )损害呼吸道;( 3 )易患各种性病;( 4 )感染性疾病;( 5 )损伤血管;( 6 )损害神经系统( 7 )造成性功能障碍;( 8 )精神病症状;( 9 )肾脏疾病;( 10 )艾滋病。

三、我国关于毒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

1 、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五种毒品违法行为:

( 1 )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 是指非法持有鸦片不满 200 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 10 克或者甚少量毒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

( 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是指非法种植婴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不满 500株且无其他情节的行为。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 3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 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少,尚不够成犯罪的行为。对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人,处以 15 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原植物种子、幼苗予以没收。

( 4 )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是指用各种方式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人,由公安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可以免除处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 5 )走私、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 是指违反国家法规,走私、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的特殊化学物品,数量较少,尚不够成犯罪的行为。对走私行为,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对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罚。

2 、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 1 )走私毒品罪(第 347 条);

( 2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第 347 条 ) ;

( 3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第 348 条 ) ;

( 4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 349 条);

( 5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第 349 条 ) ;

( 6 )走私制毒物品罪(第 350 条);

( 7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 350 条);

( 8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第 351 条 ) ;

( 9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 352 条);

( 10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第 353 条 ) ;

( 11 )强迫他人吸毒罪 ( 第 353 条 ) ;

( 12 )容留他人吸毒罪 ( 第 354 条 ) ;

( 13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第 355 条 ) 。


上一条:健康人生,绿色无毒
下一条:无毒青春最美丽——写在第29个国际禁毒日




CopyRight © 2016-2017   兰州理工大学信息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287号   联系电话:0931-2973847 甘公网安备 62010302000635号